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714号
原告:黄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714号
原告:黄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