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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2714号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714号

原告:黄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