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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017号

陈佃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佃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017号再审申请人陈佃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市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堂清,该市代市长。陈佃春因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沂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4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马永欣、

代理

审判员阎巍、沈小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2月25日,江苏省新沂市(以下简称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北沟街道动迁办)发布《致被征收户的一封信》,称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北沟街道办作为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对新沂市黄沭中路东侧、建邺东路北侧房屋实施征收,同时告知了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陈佃春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4年4月22日,北沟街道动迁办公布了《城中村改造新东地块安置补偿公示》,公示了该地块每位被征收户安置补偿的各项具体标准。2014年4月24日,北沟街道动迁办发布《致被征收户的一封信》,称动迁工作已进入公示阶段,并且公布了提前签约的优惠政策等。2014年5月5日,北沟街道动迁办发布公告,称动迁工作进入正式签约阶段,并告知了优惠政策。2014年5月15日,陈佃春与北沟街道办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东村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8月18日,陈佃春以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北沟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向新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为: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其违法征收行为。2014年11月14日,新沂市政府作出〔2014〕新行复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没有证据证明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北沟街道办实施了复议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陈佃春的复议申请。陈佃春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履行,陈佃春现已在沭东花园安置上房,涉案原房屋已被拆除。一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徐行初字第00107号行政判决认为,首先,新沂市政府基于陈佃春的申请,作出的〔2014〕新行复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与陈佃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陈佃春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提起涉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陈佃春与新东村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涉案房屋安置补偿事项及陈佃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新东村委会拆除等内容。该协议已经履行,陈佃春亦已经安置上房,故陈佃春以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北沟街道办征收其房屋违法为由主张权利,缺少相应的依据。新沂市政府作出〔2014〕新行复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陈佃春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陈佃春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佃春的诉讼请求。陈佃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苏行终字第00433号行政判决认为,陈佃春于2014年5月15日即与北沟街道办新东村委会就涉案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其选择沭东花园作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新东村委会支付其补偿款,其于2014年5月23日前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由新东村委会拆除。据此,陈佃春已经就被征收房屋处分了自己的相关权益。陈佃春如果认为该协议违法,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陈佃春在与新东村委会就涉案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向新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征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新沂市政府认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驳回陈佃春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佃春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的征收行为没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征收;2、申请人系受胁迫在空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3、被征收的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获得补偿。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新沂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另查明,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次作出苏政地〔2012〕73号《关于新沂市2012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4026号《关于新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度第2批次(1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311号《关于新沂市2012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将新沂市辖区内部分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涉案房屋位于北沟街道××中路东侧、××邺东路北侧、××路南侧,亦在这三个批次的土地征收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立案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作为涉案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本案中,无锡-新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均非房屋征收的主体,亦没有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因此,新沂市政府经复议,以无锡-新沂工业园管委会、北沟街道办并未实施房屋征收行为为由驳回陈佃春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涉案集体土地在被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应当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包括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补偿登记、发放补偿款等。因此,涉案房屋被征收后,申请人可以向组织实施征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请求。综上,陈佃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佃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永欣

代理

审判员  阎 巍

代理

审判员  沈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