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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66号

吴爽与李运峰、雷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爽,李运峰,雷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吴爽,女,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运峰,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凤云,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爽与被执行人李运峰、雷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