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827号
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广州市炫车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双桂街自编7号商业综合楼第222-225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志。
原告李忠滨与被告广州市炫车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滨以被告广州市炫车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同意退一赔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由李忠滨负担。
审判员 杨映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