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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260号

张晓亮与马秋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亮,马秋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张晓亮,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秋圆,现住松原市。

原告张晓亮与被告马秋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晓亮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张晓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