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张晓亮,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秋圆,现住松原市。
原告张晓亮与被告马秋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晓亮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张晓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