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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990号

叶庆波、宋玉芳与潘龙江、葛朝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庆波,宋玉芳,潘龙江,葛朝霞,潘曰其,王永云,葛祥群,滕以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叶庆波。

申请执行人:宋玉芳。

被执行人:潘龙江。

被执行人:葛朝霞。

被执行人:潘曰其。

被执行人:王永云。

被执行人:葛祥群。

被执行人:滕以桂。申请执行人叶庆波、宋玉芳与被执行人潘龙江、葛朝霞、潘曰其、王永云、葛祥群、滕以桂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6602.71元及利息,受理费4399元。因被执行人潘龙江、葛朝霞、潘曰其、王永云、葛祥群、滕以桂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对余款申请执行人叶庆波、宋玉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叶庆波、宋玉芳与被执行人潘龙江、葛朝霞、潘曰其、王永云、葛祥群、滕以桂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