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姜巨付。
被执行人:王松。本院在执行姜巨付与王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已被他案查封并扣押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蓉
审 判 员 王海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