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073号原告袁贵琳,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成波,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贵琳与被告张成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朝锋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贵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贵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袁贵琳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孔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