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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李立巍与被执行人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巍,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517号申请人李立巍。被执行人张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巍与被执行人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