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517号申请人李立巍。被执行人张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巍与被执行人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