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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3167号

原告杨莽诉被告杨振革、肇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莽,杨振革,肇春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167号

原告:杨莽,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杨振革,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肇春如,女,49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杨莽诉被告杨振革、肇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莽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婷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