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167号
原告:杨莽,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杨振革,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肇春如,女,49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杨莽诉被告杨振革、肇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莽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婷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