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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恢181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万锡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万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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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81-X。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锡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申请执行万锡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锡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武隆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恢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本合

审 判 员  柯晓兰

代理

审判员  ��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