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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549号

李支海与储进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支海,储进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49号

原告:李支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进立,农民。

原告李支海诉被告储进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支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李支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李支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操逢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