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49号
原告:李支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进立,农民。
原告李支海诉被告储进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支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李支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李支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操逢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