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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审926号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钅监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钅监珠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审9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婉琪,该局龙江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麦旭健,该局龙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陈钅监珠,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5]第E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陈钅监珠停止家具制造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打磨机2台、开料机3台、压刨机1台、抛光机2台、焊机5台、喷枪2支、水帘机1台、锣机1台]的生产的处罚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龙罚[2015]第E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龙罚[2015]第E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陈钅监珠停止家具制造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打磨机2台、开料机3台、压刨机1台、抛光机2台、焊机5台、喷枪2支、水帘机1台、锣机1台]的生产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吴嘉敏

审判员  林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