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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7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成都巨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成都巨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118号。负责人姜彬。被申请人成都巨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化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周仕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对被申请人成都巨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于2016年9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94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巨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9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提供担保的49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佳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