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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757号

卢鹏发与陈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鹏发,陈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57号原告卢鹏发,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王荣高,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祖英,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鹏发诉被告陈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鹏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鹏发以被告陈祖英所担保的案外人王国实于2012年10月26日向原告卢鹏发所借的120000元本息已付清(另案外人王国实及其妻刘婕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卢鹏发所借的400000元本息也已付清)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鹏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卢鹏发负担。

审判长  董胜军

审判员  周鲜伦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