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57号原告卢鹏发,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王荣高,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祖英,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鹏发诉被告陈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鹏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鹏发以被告陈祖英所担保的案外人王国实于2012年10月26日向原告卢鹏发所借的120000元本息已付清(另案外人王国实及其妻刘婕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卢鹏发所借的400000元本息也已付清)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鹏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卢鹏发负担。
审判长 董胜军
审判员 周鲜伦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