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834号
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建民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40381MJX327053R。
负责人:徐新林,系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任新刚,男,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商会职工,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亮,男,198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告:荣佳丽,女,198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永。
被告:陈凯,男,198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高亚楠,女,198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陈学礼,男,196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与被告陈亮、荣佳丽、陈凯、高亚楠、陈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负担537元,退还原告青铜峡市工商联食品商会538元。
审 判 长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袁东宏
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