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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47号

高馨与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馨,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47号申请执行人高馨。被执行人巴银恩。被执行人张晓雨。被执行人井炳志。高馨与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民字第2378号公证书和(2016)郑惠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井炳志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巴银恩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