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47号申请执行人高馨。被执行人巴银恩。被执行人张晓雨。被执行人井炳志。高馨与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民字第2378号公证书和(2016)郑惠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井炳志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巴银恩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巴银恩、张晓雨、井炳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