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福荣,
被执行人:华小慧,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8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小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小慧的银行存款253650.00元(其中本金250000.00元、执行费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