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执409号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小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福荣,

被执行人:华小慧,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8日。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小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小慧的银行存款253650.00元(其中本金250000.00元、执行费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