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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87号

杨宏伟与屈存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伟,屈存和,张改梅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屈存和,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改梅,又名张改丽,现住包头市,屈存和之妻子。本院在执行杨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存和、张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