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解金涛
被执行人:李海清本院在执行解金涛与李海清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宋德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孝光 搜索“”
解金涛与李海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解金涛
被执行人:李海清本院在执行解金涛与李海清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宋德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孝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