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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697号

冯云与姜蘋、姜明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云,姜蘋,姜明坚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97号

申请执行人:冯云,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刘吉,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姜蘋(曾用名:姜频),女,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姜明坚,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云与被执行人姜蘋、姜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蘋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烟草二号路金域蓝湾小区7幢2单元12-13层1202号房屋一套,在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蘋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江东华龙人家1幢2单元101号房屋一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执行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0万元,未受偿人民币10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