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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444号

刘正连与海兴军、刘彦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正连,海兴军,刘彦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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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444号

原告:刘正连,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宿州市埇桥区栏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兴军,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刘彦存,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连诉被告海兴军、被告刘彦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连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刘正连负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凌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