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87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98号。
主要
负责人:高虹,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池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卫。
被告:李海卫,现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陈才强,1974年10月7日,现被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金枝,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浙江镜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李海卫、陈才强、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预交5739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苍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金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