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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529号

王之怀、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之怀,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河南省XXX基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之怀,男,1954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地址郑州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云。被执行人河南省XXX基金会,地址郑州市花园路83号省政协栋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蒋可明。王之怀与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河南省XXX基金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河南省XXX基金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之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河南省XXX基金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之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河南省XXX基金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之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衍聪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