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英。被
申请执行人:刘吉龙。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吉龙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08)建建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吉龙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