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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7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吉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英,刘吉龙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英。被

申请执行人:刘吉龙。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吉龙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08)建建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吉龙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