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覃祥齐。被执行人覃秋妹。被执行人覃仕农。被执行人覃美红。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祥齐、覃秋妹、覃仕农、覃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281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仕农的银行存款13271.88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陈勋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才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