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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677号之二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77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琼,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思,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川渤。

被

申请人:易晓琴。

被

申请人:周建平。

被

申请人:蔡舒娅。本院在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被申请人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4677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川渤、蔡舒娅银行账户,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平名下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对被申请人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川渤、易晓琴、周建平、蔡舒娅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