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邹广文,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闫小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邹广文与被执行人闫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312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小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广文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小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小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8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