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669号原告李志强,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陈伟伟,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崔燕娜,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陈伟伟、崔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