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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3669号

李志强与陈伟伟、崔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强,陈伟伟,崔燕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669号原告李志强,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陈伟伟,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崔燕娜,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陈伟伟、崔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