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332号原告田明万,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茂祥,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田明万诉被告冉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明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明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明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