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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238号

田景发与廖元洪、夏兴建、陈安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边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景发,廖元洪,夏兴建,陈安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边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2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景发,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元洪,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兴建,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安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东路13号一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399597-5。

负责人:熊兴富,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邮政局邮政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7298769-3。

负责人:李静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田景发与廖元洪、夏兴建、陈安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边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田景发申请再审称:1、自己驾驶的货车未碾压廖元洪,不应承担责任;2、自己的货车被扣押17个多月造成经济、精神损失。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关于田景发驾驶的货车未碾压廖元洪,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看,廖元洪与夏兴建驾驶的川L号发生碰撞及随后被田景发驾驶的川D号车碾压的过程都足以造成廖元洪伤残的损害后果,原判依据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的致害行为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认定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廖元洪伤残的损害后果,田景发和夏兴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2、关于田景发的货车被扣押17个多月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问题。本案诉讼的提起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货车被扣押与本案无关。综上,田景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景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毛 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周成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