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梁。被执行人吴胜亮。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1号刘国梁与吴胜亮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胜亮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1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