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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07号

刘国梁与吴胜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梁,吴胜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梁。被执行人吴胜亮。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1号刘国梁与吴胜亮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胜亮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1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