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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742号之一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建民,主任。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仲裁一案,我院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执75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氏县供销合作联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支行的存款1633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