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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刑初143号

廖某甲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廖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女,1967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成分不明的“金功夫”、“伟哥肾黄金”、“伟哥肾白金”等保健品在其经营的顺昌县“顺美成人用品店”内非法进行销售。2015年5月6日,顺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顺昌县“顺美成人用品店”依法检查时,当场查扣多种疑似假药。2016年8月30日,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从被告人廖某甲经营的顺昌县“顺美成人用品店”扣押的“金功夫”、“伟哥肾黄金”、“伟哥肾白金”、“硬得快”、““中华牛鞭”、“V8”、“美国阴茎增大(MAXMAN)”、“蚁力神生精丸”、“助勃胶囊(第八代蚁力神)”、“中华牛鞭生精片”、“联邦.金勃郎”、“鹿血片”、“速勃延时999”、“中药神丹”、““西门庆”、“雪域藏宝”、“德国黑金刚”、“Vaigar特供伟哥”、“Vigour800”、“Vigour760”、“藏秘回春丸(延时丸)”、“Vigara800”、“藏八宝”、“德国银剑神丹”、“印度五夜情”、“秘鲁玛卡”、“美国强根”、“硬到底”、“早泄克星”、“毓婷R左炔诺孕酮片”等三十种产品为药品,上述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宋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查封物品移送通知书、移送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顺昌县公安局出具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廖某甲经营的产品是否为假药的请示,福建省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廖某甲经营的“金功夫”等三十种产品为假药的认定意见,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二、缴获的假药“金功夫”165盒(165粒)、“伟哥肾黄金”54盒(540粒)、“伟哥肾白金”19盒(190粒)、“硬得快”16瓶+30盒(460粒)、“中华牛鞭”29瓶(290粒)、“V8”31瓶(310粒)、“美国阴茎增大(MAXMAN)”18瓶(180粒)、“蚁力神生精丸”(128粒)、“助勃胶囊(第八代蚁力神)”31盒(310粒)、“中华牛鞭生精片”5瓶(30片)、“联邦.金勃郎”5盒(75粒)、“鹿血片”8瓶(80粒)、“速勃延时999”4盒(24粒)、“中药神丹”3盒(30丸)、““西门庆”2盒(20丸)、“雪域藏宝”5盒(50粒)、“德国黑金刚”3盒(30粒)、“Vaigar特供伟哥”(12粒)、“Vigour800”5瓶(50粒)、“Vigour760”5瓶(50粒)、“藏秘回春丸(延时丸)”4盒(24丸)、“Vigara800”6瓶(60粒)、“藏八宝”2盒(16粒)、“德国银剑神丹”1盒(8粒)、“印度五夜情”3盒(24粒)、“秘鲁玛卡”6瓶(60粒)、“美国强根”3盒(45粒)、“硬到底”3盒(24粒)、“早泄克星”1盒(8粒)、毓婷R左炔诺孕酮片14盒(28粒),合计3321粒(片、丸),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鄢一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