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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486号

邹振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任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振东,佳木斯任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邹振东,男,22岁。被执行人佳木斯任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郊区友谊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邹振东与佳木斯任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绍峰

审判员  张德全

审判员  高岩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