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肖业辉。被执行人陈大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书记员 刘煊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