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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1361号

刘杏、柳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杏,柳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361号

原告:刘杏,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柳萌,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杏与被告柳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原、被告相识,被告通过来原告店里做生意,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其一直在网上做一些球赛的买卖,具体什么原告不清楚。被告邀请原告投资,开始是2万,其以借钱的名义自己在里面赚钱,每个月分一千或几百不等。因为年纪尚小,没什么社会经验,被告后来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转账,迫于压力原告只有陆续筹钱给被告,那时候原告自己只有3万元存款,剩下的钱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的,到12万元的时候,怕钱拿不回来,于是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6年1月、4月,被告分别还了点钱,现在还剩下9.5万元未还清,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直到2016年6月21日,被告电话打不通,微信也失去联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属空挂户,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相关送达事宜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本院多次拨打原告电话,原告均未接听,亦未积极与本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退回给原告刘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雪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