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财保1号
申请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锁银,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永丰,男,汉族,系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9,423,200.00元,现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将其在徽县城关镇南桥头开发的“碧水徽城商住楼”二层以低价出售,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县城关镇南桥头开发的“碧水徽城商住楼”二层(面积1537.55㎡)予以查封。担保人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六辆甘K203**、甘K201**,、甘K229**、甘K201**、甘K184**、和甘K227**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拖欠其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同时提供被申请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能低价出售其名下商品房屋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证据,属情况紧急。且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为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县城关镇南桥头开发的“碧水徽城商住楼”二层(建筑面积1537.55㎡)。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