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18号
申请人:沙建勋,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沙友民,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翟鲁娜,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沙建勋与沙友民、翟鲁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撤回申请。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