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特518号

沙建勋因房产变更纠纷一案撤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18号

申请人:沙建勋,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沙友民,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翟鲁娜,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沙建勋与沙友民、翟鲁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沙建勋、沙友民、翟鲁娜撤回申请。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