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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6972号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972号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吴阳。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