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972号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吴阳。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