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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489号

陆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