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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行初79号

孙明月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初79号

原告:孙明月,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安徽大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斌,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住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锐,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

原告孙明月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明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月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明月负担。

审 判 长  黄 成

审 判 员  应道荣

代理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