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克林。本院立案执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费一案,向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
审判员 张烈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