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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634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46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克林。本院立案执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费一案,向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

审判员  张烈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