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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191号

申某某与史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91号原告申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死亡。经查明,原告申某某丈夫朱某甲已于1991年去世,原告与朱某甲共育有一子一女,其子朱某乙(已于2015年8月24日去世),其女朱某丙。被告史某某与朱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朱某丁。经本院询问,朱某丙与朱某丁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终结。本案中,原告申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朱某丙与朱某丁均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