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汉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前,1980年2日3日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鸭塘村。
法定代表人:韩坚。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汉林、许前、许杰、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2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诉称,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开亮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