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农民。2014年6月1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农民。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魏某逮捕,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魏某逮捕,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又名常亮,农民。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魏某逮捕,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魏某、赵某甲、常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魏某、赵某甲、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13时许,在昌黎县新集镇东沙子村王某甲家,被告人魏某因琐事与赵某甲、常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魏某与赵某甲、常某双方各自纠集人员,约定在东沙子村路口斗殴。当天16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纠集来的段某等四人与常某、赵某甲互持啤酒瓶、砖头等物品在新集镇东沙子村路口明菊超市西侧相互殴打在一起,双方各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赵某甲、常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段某、魏某、赵某甲、常某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3时许,在昌黎县新集镇东沙子村王某甲家,被告人魏某因琐事与被告人赵某甲、常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魏某感觉吃了亏,便打电话纠集他人帮其打架出气。被告人赵某甲、常某得知后,也随即纠集人员帮其打架。双方约定在昌黎县新集镇东沙子村路口斗殴。当天16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纠集来的被告人段某等四人与常某、赵某甲互持啤酒瓶、砖头等在昌黎县新集镇东沙子村路口明菊超市西侧相互殴打在一起,双方各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赵某甲左顶枕部、右肩胛、左腰部、右项部、右肘、右膝、右小腿、右胸壁有伤;常某左肩、左肩胛、左腰部、左肩关节、左肘、左前臂有伤,二人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均为轻微伤。昌黎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3月23日在昌黎县龙家店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被告人魏某抓获,于2016年3月24日将被告人赵某甲、常某传唤到案。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段某到昌黎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段某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1点多,我小舅子魏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新集被人打了,叫我过去帮他打架。我就把一起打台球的“小胖”和“猴”叫上,一起去了新集。在路上我给魏某打电话问具体位置,他说开车过新集镇十字路口之后继续往西开,他在道北的超市等我。大概下午三四点钟,我们到了一个超市门口,看见魏某在那儿呆着呢,我们下了车,我看见魏某头部流血了。当时超市西边有七八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我带着“小胖”和“猴”过去问“谁打的”,魏某也跟着我过去了。有个穿白色短袖的小伙站出来说:“我打的”。那七八个小伙就围上来了,当时场面很乱,也不知道谁先动的手,双方就相互厮打起来了。在厮打过程中,有人拿砖头打,有人拿啤酒瓶打,打架持续二三分钟后就不打了。我后脑被人拍了一下,左胳膊被人抠了几道血痕,魏某头部流血了,具体谁打的没看清。我这边是我、魏某、“小胖”、“猴”参与打架着。我能确认对方参与打架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开始站出来的小伙,另一个比那个身板壮一点。我上身没穿衣服,左背上有“骷髅头”死神纹身;被告人段某当庭供述,打架时拿东西了,忘记是啤酒瓶还是砖头了;2、被告人魏某供述,2015年夏天的一天,我去新集镇东沙子村找王雪瑞。中午,我们在东沙子村她一个朋友家吃饭。饭后有两个小伙子放音乐,我就对他俩说,“你们小点声,我打个电话”。那两个小伙没搭理我,我就又说一遍,我喝多了声音大点,这两个小伙子就歪楞我,我们就吵吵起来。这两个小伙子上来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用手捂着头,打了一会他们就不打了。我吃了亏,我就打电话召集人打这两个小子。这两个小子我不认识,听说有个叫常亮,他们岁数和我差不多。那两个小子听见我打电话叫人,他们也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他俩叫的是他们村的中学生,一会就来了四五个人。我给我姐夫段某打电话,说我在新集被打了,让他来帮我打架。大约下午四点左右,我姐夫开车带着两个人来了。下车后,我姐夫到超市侧面,对着超市侧面台阶附近的七八个小伙问“哪打的?”没人吱声。我从超市门口拿了个空啤酒瓶走到超市西边台阶附近,对那七八个小伙子说“哪动手?”超市西边台阶附近呆着的四五个小伙子就走了,剩下跟我打架的常亮和另外那个小伙子了。我上前打了常亮一个嘴巴,他也还手打我,我姐夫和我姐夫的两个朋友都上手打常亮。另外跟我打架的人也从台阶上起来了,我又跟他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我用啤酒瓶砸了这小子一下。常亮用砖头从我身后拍了我头部一下,我就用啤酒瓶打了常亮一下,啤酒瓶就碎了。这时场面乱了,我姐夫和那两个朋友就和常亮这边两个人厮打在一起,拳打脚踢的,大概打了两三分钟,常亮他们不还手了,我和我姐夫就不打了。我们准备离开时,常亮对我们说“你们等会儿,先别走。”我就用啤酒瓶朝常亮砸过去,没砸到常亮,然后我用拳头打了常亮头部和腰部几下,我姐夫和他朋友也都对常亮拳打脚踢,打完后我们就走了。打架时,我后脑勺破了两个口子,当时就流血了,是常亮用砖头拍的;被告人魏某当庭供述,我拿的酒瓶和砖头,常某和赵某甲拿的砖头;3、被告人常某供述,我小名叫常亮。2015年7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朋友赵某甲在王某甲家东屋用王某甲家电脑唱歌,唱着唱着,有个小子带着个女的进来了。这个小子躺在东屋炕上,指着我和赵某甲喊,让我们小点声音。赵某甲问他是哪的?他说是龙家店的魏某。我们相互吵了几句,魏某就用拳头打了赵某甲一拳,又打了我一拳,接着我们就相互打了几拳头,双方都没受伤。然后魏某就说“你们等着,我去叫人。”之后魏某打电话叫人约我和赵某甲在东沙子村路口打架。我和赵某甲也叫了几个人。大概下午2点左右,我和赵某甲、魏某都去新集镇东沙子村路口的明菊超市附近了。魏某在超市门口等他叫来打架的人,我和赵某甲在超市西侧的台阶附近等我们叫来的人。4点左右,从东边开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当车开过路口时,魏某就拿起超市门口的啤酒瓶冲我和赵某甲过来了,他抡起啤酒瓶就打在我脸部了。然后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都拿起砖头和啤酒瓶,打我和赵某甲,我和赵某甲也还手打他们。我看见魏某用啤酒瓶砸赵某甲头部了。当时挺乱的,大概有5分钟后他们要走,我说“你们等会,我报警。”他们三四个人就都围上我了,对我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就走了;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5年7月16日下午,我和常某在王某甲家用电脑唱歌。一会儿,王某乙带着一个男的进来了,躺在王某甲家炕上,冲我和常某说“你俩小点声。”我说“你说谁呢?”那个男的说他说我们俩呢,我就不高兴了,到炕上用左手按住他肩膀,右手打他头部和背部,常某也上来帮我打他,那个男的用脚踹到我嘴上了,当时就流血了。王某乙拉架,后来就不打了。那个男的说“我长这么大,没受过欺负,我是龙家店的,叫魏某,你们等着”。之后魏某打电话叫人约我和常某在东沙子村路口打架。我和常某也叫了几个附近村的同学,但叫来的人没参与打架。我还给新集镇马庄子村的赵某丁打电话,想让他帮着来打架,但是他干活呢,过不来。一会儿有人给王某甲打电话,应该是魏某打的,让我和常某去东沙子村南道口去,我和常某等人一起去了东沙子道口。在东沙子村道口超市外边,我跟魏某说他找的人再不来我们就走了。魏某说马上就到。一会,来了一辆起亚轿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魏某从超市旁边拿起一个啤酒瓶和车上的人一起向我和常某过来了,我见要打架,就去拿砖头,当我拿回来砖头时看见魏某他们正围着常某打呢,有拿啤酒瓶的,有拿砖头的,还有拳打脚踢的,我就拿砖头过去砸了魏某的后背,魏某就用啤酒瓶砸在我的左侧头顶上了,当时我就趴地上了,有个人就踢了我一脚,我坐起来后魏某又扇了我两个耳光,说“你不是能吵吵吗,接着吵吵呀。”那几个人要走,常某说你们等等,他们又把常某打了一顿,我站起来想帮常某,他们不让我动,说再动打我。他们中有个人没穿上衣,后背有纹身。我脖子上有伤,是被魏某用啤酒瓶打的,瓶都碎了。我左侧背部伤是被魏某叫来的人用砖头砸的;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下午,我骑着摩托车带着许某从新集回来路过东沙子路口时,看见我同学常某和赵某甲在那呆着,我们过去闲聊了几句。一会儿,从东边来了一辆轿车,下来四个人,又从超市门口过来了一两个人,这几个人上来就围着常某和赵某甲打。其中一个戴迷彩色帽子的挺瘦的小子拿着超市门口的啤酒瓶砸在赵某甲头部了,其余几个人手里都拿着砖头,拍常某和赵某甲背部,我一看同学被打了就报警了;6、证人许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四五点,我和赵某乙路过东沙子路口时被赵某甲和常某叫住,说戴帽子骑摩托车的小伙子和他叫板呢,一会可能打架。我和赵某乙就没走。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来了一辆K2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个二十多岁的人,其中有光膀子纹身的。他们从砖墙上拿了砖头,那个戴帽子的人拿着啤酒瓶也从超市门口到路口上来打常某和赵某甲,两三个人围着常某打,用砖头拍他后背,还把常某按倒在地上,对他拳打脚踢。那个戴帽子的小子拿啤酒瓶打在赵某甲的头部了,我没看见常某和赵某甲还手。打了一阵那帮人就走了。赵某甲后脑勺流血了,是那个戴帽子的小子打的。7、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下午,我在马坨店好再来洗车店玩,老板陈勇接到赵某甲电话,说找我和赵金宝有事,让我和赵金宝去东沙子路口。我们去后,我听见赵某甲问一个戴迷彩帽子的人他找的人什么时候来打架?我琢磨着我和赵某甲关系不错,他要打架,我也不好意思走,我跟着他壮壮声势啥的。半个小时左右,从新集方向开过来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有一个纹身的。还有一个比较胖的,下来后又上去了,没有参与打架。戴迷彩帽子的男子从超市门口拿了一个啤酒瓶指着我问上不上?我说不上,他说让我一边去。之后他就先动手打赵某甲,用啤酒瓶砸赵某甲后脑勺上了,当时啤酒瓶就碎了。然后车上下来那两个人手里拿着砖头,也打常某和赵某甲,赵某甲和常某也还手,这时候就打乱了。打了一会儿,那帮人准备走了,常某叫他们等会,这帮人就又围着常某一顿拳打脚踢,然后就坐车走了;8、证人牛某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魏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新集被打了,让我过去,意思是让我帮忙打架。我去找徐某,就是过去看看怎么把魏某接回来。然后徐某骑摩托车带我去的。去了新集镇,在路上遇见了魏某,我们就在路边超市外边的椅子上坐着。等了大概半个小时,我看到外面围了好多人,想走。后来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魏某他姐夫等人从车上下来了,然后魏某姐夫这边一共四五个人就和新集这边两个人打起来了。好像有人拿啤酒瓶子打;9、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魏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朱欣宇过去帮忙打架。到了道口超市那,我看见对方有八九个人一起在现场呆着,呆了半个小时,对方一个小伙子问魏某他叫的人来齐了吗,还打不?后来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来了一辆车,下来三个男的,其中有魏某姐夫。之后他们六人打在一起。我看见魏某拿着啤酒瓶子和对方一个拿砖头的打着;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下午,我几个初中同学在我家玩,后来我出去送同学。一会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魏某和赵某甲、常亮在我家打起来了,我赶紧回家。到家后我听见魏某在打电话,意思叫人过来打架。后来魏某和王某乙先走了。一会儿,王某乙打电话说他们在东沙子路口,让赵某甲和常亮去,我就跟着去了。过了一会儿,有一辆车停在超市门口,下来三四个人,他们问魏某打他的人在哪儿?魏某指着常亮和赵某甲,他们就冲着赵某甲、常亮过来,然后就打起来了。我看见有人用砖头拍赵某甲后背着,魏某用啤酒瓶打到赵某甲脑袋后面了。魏某这伙人要走,常亮说“你们别走”,魏某这帮人又把常亮打了一顿走了。赵某甲他们还手了;11、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在王某甲家,魏某给他朋友打电话,内容大概是让他朋友从靖安、新集等地找几个人来帮着他打架。后来王某乙和魏某从王某甲家先走了。一会儿,王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告诉赵某甲去东沙子道口去。赵某甲、常某他俩去了,我、王某甲、鲁某也跟着去了。在东沙子道口明菊超市门口东边,赵某甲问魏某他们的人什么时候到?魏某说用不了三十分钟。两个骑摩托车的人路过这里,赵某甲把他们叫住,说有个小子叫板,意思是要打架,这两个人就没走。没一会儿,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从新集方向开过来,停在超市门口附近,下来四个人,其中瘦高个的光着膀子,后背纹了一条龙,还有个穿黑衣服的,右胳膊也纹着身呢。魏某冲着赵某甲说“我的人来了,你来打我吧。”他从超市门口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赵某甲后脑勺上了,当时啤酒瓶子就碎了。穿黑衣服的男的拿了一个砖头,和其他人跟赵某甲、常某打架。后来魏某他们要走,常某说“你们别走,我们的人一会儿就来了”。这几个人就又把常某打了一顿;12、证人鲁某证言同王某甲、周某甲证言;13、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在“好再来汽车美容”洗车店里干活,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和他打架,让我去村里找他。我说我干活呢,没空,就把电话挂了。他好像给李明孺打电话了,李明孺开车拉着赵金宝一块走了;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中午,我和魏某在王某甲家西屋呆着,我们村的赵某甲和另一个男的在王某甲家东屋呆着。下午3点多,赵某甲他们用电脑麦克风唱歌,我想打电话,魏某就过东屋去了,我也跟着去了。魏某躺在东屋炕上说“你们小点声音”。赵某甲说“你跟哪歪楞呢”?,然后上炕把魏某按在炕上用拳头打他头部,跟赵某甲在一起的男的也跟着用拳头打魏某。赵某甲问魏某是哪的?魏某说“我是龙家店的,我叫魏某,你们等着,我去找人去”。赵某甲说“你找人吧,越能找人的我越爱跟你打”。接着魏某就在王某甲家南门口打电话叫人,赵某甲也打电话叫人,打完电话,魏某带我到东沙子村头的丁字路口。魏某在超市门口打电话叫人,叫来骑摩托车的人,他们一直唠嗑。之后赵某甲他们两个人过来,过了一会赵某甲那边又来了两个人,是赵某甲叫来打架的,是辆白色轿车送过来的。我呆了有一个小时,双方就是各自叫人。后我骑电动车走了;15、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我从明菊超市门口过,正好赶上几个小伙子打架。有个小伙子在超市西边的凉台上坐着,脖子后面流血了,看样子被打了。还有个小伙子在凉台下面站着,看着也是被打了的样子。他跟另外那几个小伙子说“你们等会”。那几个人就踹他,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小伙子拿地上的砖头砸在小伙子背部了;16、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赵某甲、常某伤情照片及昌黎县公安局公(冀秦昌)鉴(法检)字(2015)444号、413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甲左顶枕部、右肩胛、左腰部、右项部、右肘、右膝、右小腿、右胸壁有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为轻微伤;常某左肩、左肩胛、左腰部、左肩关节、左肘、左前臂有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为轻微伤;17、昌黎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证实,该所民警于2016年3月23日在昌黎县龙家店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被告人魏某抓获,于2016年3月24日将被告人赵某甲、常某传唤到案,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段某到该所投案;18、本院(2014)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及昌黎县司法局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证实,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段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昌黎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26日对其解除社区矫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某甲未提出异议;其他三被告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段某、魏某、赵某甲、常某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召集被告人段某等人,被告人赵某甲、常某召集他人,双方到约定地点聚众殴斗,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段某、赵某甲、常某持械参与殴斗,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魏某、段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常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曾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赵某甲、常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常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佳晨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广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