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677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李孟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李孟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7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锦,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李孟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孟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孟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孟锦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灵

书 记 员 刘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