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包旭峰,男,1979年3月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
被执行人:蒋先钢,男,1974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旭峰与被执行人蒋先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先钢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522执59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