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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行审1829号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临海市杜桥镇凤山华鑫眼镜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临海市杜桥镇凤山华鑫眼镜配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1829号

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杜桥镇凤山华鑫眼镜配件厂,住所地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选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生效的临国土监字(200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0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0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