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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173号

(2016)湘1226执173号潘晓露与汤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某,汤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被执行人汤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潘晓露与被执行人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尚清

审判员  周志龙

审判员  黄亚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茂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